编辑: 戴静菡 | 2014-01-09 |
6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 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 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 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
未标识 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 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 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
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十一条:国内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责任主体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61883605
7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新建或迁建
100 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七条农村机电提灌设 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水源等条件,合理布局, 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
100 千瓦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装机容量在
100 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新建或迁建
100 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6188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