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01-18 |
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川消工程」 指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 企业,且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集」 指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於1980年 1月根泄痉ㄔ谥泄⒉岢闪⒅煞葜朴邢薰 司,其H股及A股分别在联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中集集团」 指 中集及其附属公司 「中集 (香港) 」 指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香港) 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且为中集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细则」 指 具有本通函 「董事会函件」 所载 「收购协议」 一节 「买方 作出之特别保证」 分节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股份」 指 本公司将向卖方配发及发行之1,223,571,430股新股份, 作为收购代价之付款 「控股股东」 指 具有根鲜泄嬖蛩秤柚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 指 万盛根鍪坌橄虮3下蚍浇ㄒ槌鍪郾3先抗杀 权益 「出售协议」 指 万盛与保诚买方就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2015年2月27 日之买卖协议 「出售完成」 指 出售事项完成 「出售集团」 指 保诚、福州万友、万友工程及川消工程之统称 「特别股东大会」 指 将就审议及酌情批准收购协议及四饨兄灰 (包 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以及清洗豁免而召 开及举行之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 「实体」 指 具有本通函 「董事会函件」 所载 「有关德国齐格勒集团 之资料」 一节所赋予之涵义
3 「证监会执行人员」 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不时之执行董事及该执行董事之任 何受委人 「福州万友」 指 福州万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之外商 独资企业,且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总部资产」 指 具有本通函 「董事会函件」 所载 「有关德国齐格勒集团 之资料」 一节所赋予之涵义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董事会之独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陆海林 博士、邢家维先生及孙国利女士组成,成立目的为就 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或指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法 「百德能证券」 团,获发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 (证券交易) 及第6 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为本公司所委 任之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涉及发行代价股份及清洗豁 免的收购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 指(i)卖方、江先生、江清先生、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上 述任何人士之一致行动人士;
以及(ii)参与收购事项或 清洗豁免或於当中拥有权益之其他股东以外之股东 「发行价」 指 每股代价股份0.4港元之发行价 「联合公告」 指 本公司与中集於2015年2月27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 有关 (其中包括) 收购事项、清洗豁免及出售事项 「保诚买方」 指 吉祥 (福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
4 「最后交易日」 指2015年2月27日,即联合公告刊发前股份之最后交易日 期 「最后可行日期」 指2015年4月24日,即本通函刊印前为确定其中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保诚」 指 保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江先生」 指 执行董事兼主席及现有控股股东江雄先生 「经营中附属公司」 指 具有本通函 「董事会函件」 所载 「有关德国齐格勒集团 之资料」 一节所赋予之涵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 盈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家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有关期间」 指由2014年8月27日 (即联合公告日期六个月前当日) 起至 最后可行日期止之日期 「销售贷款」 指 於收购完成当日,德国齐格勒欠卖方之全部数额之40% 「销售股份」 指 德国齐格勒已发行股份,相当於截至收购完成当日德 国齐格勒之40%股本权益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