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4-01-20 |
2011 年12 月7日,王先生与月嫂公司签订了月嫂服务合 同,月嫂公司指派月嫂赵某到王先生家服务.
但是由于赵某护 理不当,使王先生的女儿在出生后
10 天就出现流脓鼻涕发烧 的体征. 经儿童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患上了新生儿肺炎和 并发败血症及心肌损害. 治疗基本痊愈出院时,被判定为轻度 耳聋,治疗过程
15 天,花费医疗费近
2 万元. 王先生认为,由 于月嫂护理不当,给他们全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因此起诉索赔
3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月嫂赵某对孩子进行护理时,因护理不当 造成孩子受凉住院, 由于月嫂赵某是由月嫂公司指派到王先 生家的,因此月嫂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王 先生女儿患病与月嫂的护理、 新生儿的体质及家长对其的监 护均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酌情判决月嫂公司退还月嫂费
6100 余元,并赔偿王先生
5000 元. 案例 2婴儿窒息死亡月嫂中心赔
34 万2010 年7月底,爱婴月嫂服务中心与株洲市民阿丽签订 了一份客户服务合同,指派育婴员袁某为阿丽母女提供产妇、 新生儿产后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 时间一个月. 同年
9 月11 日凌晨
4 时,袁某给妞妞吸食牛奶后,因疲惫睡着,未能及时 发现妞妞吐奶. 早上醒来时,妞妞已死亡. 医院出具的鉴定报 告显示,妞妞的死亡原因是 因肺支气管异物堵塞,导致婴儿 窒息死亡 . 随后,阿丽夫妇将爱婴月嫂服务中心及其主管和 开办两个单位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责任,不要求袁某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袁某在为妞妞服务时因 为过错导致妞妞死亡,应该负此事全部责任. 袁某为服务中心 员工,所以袁某在阿丽家的服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 应该由服务中心全部承担, 服务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 共计
34 万余元. 案例 3月嫂 开溜 雇主无据投诉无门
2012 年4月,家住城关区的董女士来到城关区 法院,打算起诉自己雇佣的月嫂. 董女士说,自己通 过朋友介绍找了一名 母婴之家 家政月嫂公司的月 嫂,当时此人称自己是公司中的顶级月嫂,一个月的 费用仅次于金牌月嫂要
6000 元,由于当时董女士的 孩子已经出生一周左右, 仓促中也没有与该月嫂签 订合同, 也没对照该月嫂身份证件并查看其所在公 司的情况,就先预支了
3000 元工资给该月嫂. 没想 到这名月嫂没干几天就不辞而别了, 董女士回头再 找所谓的 母婴之家 才发现,该公司也已人去楼空. 由于董女士与该月嫂既没签订合同也没有保留该月 嫂有效身份证件, 因此让本来一件很容易胜诉的民 事案件难以立案. 董女士手中除了有一张该月嫂的 名片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新闻热线:96555
2013 年1月7日星期一 责任编辑 吕强德 编辑 柴用君 地方 说法 * 雇请月嫂,别忘签订 责权利 合同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炜 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成阁 主持人: 导致月嫂服务纠纷不断增加的 主要原因是什么? 何炜:主要原因是服务市场需求大、服务 人员能力差. 月嫂一直都是各家政服务公司 的竞争热点, 此类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 加,以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大多数月嫂经 老乡或熟人介绍而加入此行业, 不少人是由 普通保姆转行做月嫂的, 未经过正规的业务 培训,无从业资质,缺乏基本的产妇、婴幼儿 护理常识,更无相关从业经验,或仅凭农村老 家的育儿经验提供服务, 难以满足客户的现 代家政服务需求. 有的月嫂缺乏责任心,向家 长隐瞒婴幼儿的病情,以致贻误治疗. 张成阁:另外,服务公司虚假宣传是导致 此类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部分服务公司为 争取客户,打出 星级月嫂 、 某某世界著名 高级育儿师 等旗号,虚夸月嫂的职业资质和 从业经验, 在签约前作出各种难以兑现的口 头承诺,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够、工作安排已满 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随便派个 保姆应付. 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 不及时处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以致引 发纠纷. 主持人: 因护理不当导致婴儿受到伤害 或患病是月嫂服务纠纷的最多因素. 一旦发 生纠纷,雇主该如何保留证据? 服务公司是否 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成阁: 从多个与月嫂有关的案件中不 难发现,这类案件有两种类型,一是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它属于侵权类纠纷. 本着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雇主遇到纠纷时应当依据合 同中的约定来保留证据, 比如在月嫂护理期 间母婴不能生病、 且生病就由月嫂公司负责 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