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4-01-21 |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 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 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 人.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 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 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 请.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所申请项目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