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4-01-21 |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 断书或手术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发病:是指出现病症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 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首次发病: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并且该 疾病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并未发病或有任何症状.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 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 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原位癌并不包括在内. 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者. 原发性癌症:是指原来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正常细胞, 在各种内外致癌因素作用下而发生 的癌变.并不包括癌细胞从身体其他部位通过血液、淋巴管等转移而来的情况.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涉及许多系统和脏器的全身结缔组织炎症性疾病, 由于细胞和 体液免疫功能障碍,产生多种自身抗体.可累及皮肤、浆膜、关节、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等, 并以自身免疫为特征.须同时满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