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1-21 |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 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 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 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 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如已发 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天安人寿守护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3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初次恶性 肿瘤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 恶性肿瘤(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初次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50%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3.2 初次恶性 肿瘤疾病 康复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5%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 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初 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2.3.3 第二次恶 性肿瘤疾 病康复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5%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