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1-21 |
被保险人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 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恶性 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满
2 年, 并且第二次确诊的恶 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 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 初次确诊的 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详见释义) . 2.3.4 第三次恶 性肿瘤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天安人寿守护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4 病康复保 险金 额的25%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 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恶性 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满
2 年, 并且第三次确诊的 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 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 初 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2.3.5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未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恶性肿瘤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6 豁免续期 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该恶性肿 瘤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9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4-12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确诊的恶性肿瘤,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 意承保的除外;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
3.故意自伤;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7.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从事高风险职业(包括但不仅限于渔民、潜水员、矿工、消防员、警察、 武装部队等) ;
12.参与专业运动队或其他任何种类的赛车运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3 项、第5-9 项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