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4-01-21 |
第二章
第七节所列举之手术,不包括该支付标准其他部、章或节内所列举者.本契约所称「 已缴费保单年度数」系 指自本契约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契约缴费期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经过之已缴费保单年度数,未满一年以一年计算.本契约所称「 累积已缴保险费总和」, 系指依被保险人申领保险金时之「 已缴费保单年度数」乘 以本契约(不 含其他附约)之 应缴保险费,前述所称之应缴保险费系指依申领保险金当时之住院日额并按年缴缴费方式计算之保险费(以 被保险人之投保年龄及本险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为准,即不包括次标加费). 第三条【契约撤销权】要保人於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达翌日零时起生效, 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本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 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时,其 应负之保险责任,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前项情形,在本公司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围】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本契约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约定给付保险金或依第二十二条约定豁免保险费.第六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 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 缴或半年缴者,自 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七条【本契约效力的恢复】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得申请复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项复效申请,并经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自 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第一项之复效申请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复效申请送达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内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内交齐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证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该次复效之申请.前项情形,被保险人之危险程度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绝其复效.本公司未於第三项约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於收齐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拒绝者, 视为同意复效,并 经要保人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 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要保人依第三项提出申请复效者,除有同项后段或第四项之情形外,於交齐可保证明,并 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 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第一项约定期限届满时, 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第八条【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於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邓得,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 为不实的说明, 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约,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