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02-03 |
金属及非金属材料;
冶金产品检验(依据证书附件认可范围不 准) ;
五金、矿产、建材、废旧物资销售;
给排水、电、气(汽)管理施工;
工业炉 窖;
工程预算、决算、造价咨询;
技术咨询、培训、劳务服务;
溶解乙炔气、压缩气 体(氧、氩、氮气);
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协作;
热轧棒材、钢筋(坯)的生产及销售,经 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股份 股份 股份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并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可以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除此以外公司无其它种类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2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西宁 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铁合金铁合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兰州炭 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行
23200 万股、30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分别 为72.5%、0.9%、0.3%、0.3%、0.3%、0.3%、0.3%.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219252 股,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及认股方式如下: 公司发起时,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评估确认的部分生产经营性净
6 资产人民币 34731.14 万元投入公司,按1:0.668 的比例折为国有法人股
23200 万股;
青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449.10 万元,折合法人股
300 万股;
吉林铁 合金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中国冶 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发行不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票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票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三十条 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只承认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为公司股份 的绝对持有人,拒绝一切争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发 行. 公司同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除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实物财产、土地使用权和其它无形资产作价购买公司 股份外,均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十三条 股东的股份证明被盗、遗失、丢失、毁损时,可按我国有关法律的 规定和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办理挂失补发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该股东自行承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