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02-05 |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 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身份的书面文件, 经公司核实无误后, 公司应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