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4-02-06

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 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 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 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 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众知情权与公开大气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 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 公开大气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条【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 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从源头、 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 防止、 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 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 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 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规划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 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

3 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 道.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编制规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 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 准. 省人民政府和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 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备案、报告和修订评估】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 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级以上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执行情况, 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 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 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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