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4-02-09
阁下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之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 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至10页,而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其中载有对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 载於本通函 第11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百德能证券函件 (其中载有对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 股东之意见) 则载於本通函第12至29页. 本公司拟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星期三) 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香港怡东酒 店三楼解颐阁II号宴会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5至36页.另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 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 网站(www.gome.com.hk).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 将其填妥及签署,并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及无论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 妥及交回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93) 持续关连交易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 仅供识别 C i C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1 百德能证券函件

12 附录-一般资料.3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35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六鹏润 租赁协议」 指 本公司与国美香港就租用鹏润大厦地面以上物业 (总楼面面积约39,464平方米)以及地库物业 (总楼 面面积约491平方米)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二 十六日之协议;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493) ;

「代价股份」 指 本公司将发行之450,000,000股股份以支付二零一六 鹏润租赁协议项下的部份租金款项;

「控股股东」 指 本公司控股股东黄光裕先生;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总楼面面积」 指 总楼面面积;

「国美香港」 指 国美电器 (香港) 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士拥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 就二零一六鹏润租赁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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