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02-11 |
2016 年8月12 日,德耀有限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取得新乡市工商局核 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 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2016 年8月12 日,德耀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
3 作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 产作价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议案》、《关于聘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公司
2014 年、
2015 年、2016 年1-5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并选举 唐德顺、李银河、唐耀邦、王洪兵、牛俊杰
5 名董事组成德耀科技第一届董事 会,选举股东代表梁春文为监事,与德耀有限第一次职工大会选出的职工监事 郝超玲、张高中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6 年8月12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天职 业字[2016]14527 号 《验资报告》,验证德耀有限截至
2016 年5月31 日,公 司已经将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中的 1,000 万元折合为 1,000 万股, 折股基准日是
2016 年5月31 日,折合股份后剩余净资产 587,670.86 元转作资本公积.
2016 年8月18 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1070079571441X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系以
2016 年5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 体折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可认定公司存续已满两年.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的要求.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经调查,项目小组认为公司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被 工商部门所认可,变更合法有效.截至本次调查结束日,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 生重大变更,且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主要从事烘干领域的技术研发、设备 系统集成及节能服务.
2、经调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且公司制定的未来业 务发展目标将会促进公司对现有主营业务投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制订了业务经营开发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市场拓展计划等,这些计划与公
4 司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公司充分认识到未来发展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 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3、公司资产权属清晰、证件齐备,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 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 情形.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
4、根据调查人员对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纳税情况的调查,报告期内没有发 现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的情形,而且公司每年均按时完成了工商年检,公司自 成立以来一直依法存续.
5、经调查,公司收入确认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收入确认方式符合 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特殊处理,不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公 司收入真实、完整、准确.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公司业务资质 齐备,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及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公司重大业务合同 已按规定披露,重大业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