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02-11 |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有限公司初期,公司制定了有限公司章程,根据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 立了股东会,设执行董事及监事各1名.由于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简单,内部 治理制度方面也不尽完善,存在股东会届次不清,相关会议记录缺失,有限公司 期间监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起的监督作用较小.但股东会 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资、股 权转让、整体变更等事项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上述瑕疵不影响决策机构决 议的实质效力,也未对有限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伤害.
2、2016年8月12日, 公司全体发起人依法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 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唐德顺、李银河、唐耀邦、王洪兵、牛俊杰) 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的监事(梁春文),与公司2016年8月12日召开的职工大会选 举产生的2名职工监事(郝超玲、张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