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02-11 |
6、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准确,不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 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异常情况.公司采购真实,成本真实、完整. 公司毛利率水平以及波动合理.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 归集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合理.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 入、结转成本及费用的情形.
7、经核查,公司坏账政策谨慎,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公司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不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 情形.公司研发费用、利息费用等科目不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公司 期间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8、公司各期末存货余额主要为原材料、半成品和在产品.这些存货均属于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常规存货,主办券商已履行监盘程序.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谨 慎,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合理,计算准确,不存在通过存货 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9、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与实际业务 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基本一致.
5 公司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 全、会计核算规范.
10、2015 年3月30 日,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关于河南省德耀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对公司收到的新国税稽罚 [2014]1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认定,载明:根据实事求是,支持企 业发展,过罚相当的原则,原认定的偷税处理不当之处,对该企业可不认定为 偷税. 公司律师认为, 德耀科技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
2014 年以前, 不在报告期内, 且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已 重新出具处理意见,对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认定为偷税.因此,公司上述税收处 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11、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合理.公司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适当, 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会计政策与公司业务实质相匹配,报告期内会 计政策保持一致,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的情况.
12、主办券商对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准确、披露全面、不存在为规避披露关 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且切实履 行,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无 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资金拆借.
13、公司员工状况与公司业务匹配、互补.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人员的 匹配、关联.
14、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公司主要从事公司主要从事烘干领域的技术研发、 设备系统集成及节能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5、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评估与分析 主办券商结合资金筹措能力、业务开展情况、技术研发优势及行业发展趋 势等因素,进一步分析了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资金筹措能力一般,业务处于拓 展阶段,技术先进,持续经营能力强.
16、公司与个人供应商的业务真实,公司与个人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 不存在利益输送、调节利润的情形.
17、公司的采购及销售真实、完整、准确,公司收付款记账及时、完整, 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