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02-18 |
4 委托、监督/风险监测检验 4.1 提交的资料: ①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 ZSYJ-BG-055 检验检测协议(一式三份) ,其中 纳入省市 监督检验计划的,需提供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单. ② 对包装标识不明确的样品,必须提供认定书(即对样品是属于化妆品进行确 认),否则只能发文告知检验结果;
③ 必要时提供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4.2 样品要求: ① 一般情况下检品数量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专项、打假办案等) 检品不足三倍量无留样时,委托方在 委托书 或 申请函 中注明并签名,可酌情减 量,但不得少于二次检验用量;
在十分特殊情况下,委托方书面同意不进行复检, 可再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 ② 检品应包装完整,分成三份封样,有正规标签,无标签的样品需贴有临时标签, 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效期、特殊储存条件等. 打假涉案等特殊情况的样品,标签可适当从简.检品封签应完整无损,签名和盖章 清晰可辨. 标准操作规程 ZSYJ-SOP-GL-104/6.0 第6页共11 页 化妆品送检须知 第6版第0次修改 执行日期:2019 年4月18 日?4.3 检验周期: ① 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 ② 检验过程中若出现资料、技术等问题,我院应尽快与送样单位联系,送样单位也 应尽快答复有关问题,此等待时间不计在检验周期内. 4.4 检验收费: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 号 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 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我院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有关文件规定,按检验项目累计收 取,并在取检验报告书前缴纳.
5 复检 5.1 针对本院检验有异议的复检,请向我院质管处申请;
食药监管行政部门依据相 关法规指定的复检,由业务处受理. 5.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复检: ① 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不可复检的检验项目;
② 样品明显不均匀的;
③ 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④ 留样量不够复检需要的;
⑤ 已申请过复检并有明确结论的;
⑥ 在留样正常储存过程中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
⑦ 由于抽验概率不宜复检的项目[如微生物指标超标等];
⑧ 逾期提出异议申请的. 5.3 申请人可以从本院网站上下载 ZSYJ-BG-046 复检(验)申请表进行填写,加盖 公章,并提交经办人的授权证明、原检验报告书及报告收到日期证明等相关资料. 若为食药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检则向组织抽检的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审核 同意后,在本院公共检测平台填写送检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打印 ZSYJ-BG-055 检验检 测协议并加盖公章,并携带同意受理复检通知书及复检申请相关资料或在我院收到 食药监管部门同意复检的函后来我院受理部门办理复检手续. 5.4 受理部门在接到客户的复检申请后,在7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如不予受 标准操作规程 ZSYJ-SOP-GL-104/6.0 第7页共11 页 化妆品送检须知 第6版第0次修改 执行日期:2019 年4月18 日?理应立即通知复检申请人,告知无法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5.5 复检申请的样品,由本院从留样中调取或通知原检验单位提供留样(需签订留 样移交三方确认单)后安排复检.申请人如不进行复检备份样品确认,还应出具委 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复检机构直接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6 复检检验完毕,由本院业务处收发室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5.7 复检结果与复检收费: (1)对原由本院检验的,复检结果如与原检验一致的,则发送复检报告,必要时以 文件形式说明情况,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 号 关于调 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我院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有关文件规定收 取复检项目的检验费用,申请人在取检验报告书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