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4-02-21 |
(三) 完善登记救济与赔偿制度.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不动 产登记制度来看, 不动产登记救济和赔偿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分两款分别对当 事人、 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侵权责任 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和进行赔偿. 《暂行条例》 在此基础上进行 了细化, 针对不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同, 所给予的处 罚也不同.这说明我们已经从立法的层面已经完善了赔偿责任 制度, 但是我们还没有详细规定用于赔偿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