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