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4-03-09 |
1 ― 附件: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 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加 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提高设备维修质量,维护设备维修企业和用户 的正当权益,结合当前设备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 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是指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领域可供长期 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维修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 、检查(检测) 、修理、改造、安装(拆卸) 、搬运以及咨询等内容. 第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是指符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条件,取 得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包括资质类别、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实行 一照一证 制,即申请资质 认证的企业法人、单位、营业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受委托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设备管理协会,行业设备管理分会, ―
2 ― 有关行业组织,为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未委托资质认证机构的,由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定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八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复核,由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的资质认证机构办理. 第九条 设备维修企业,按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 业资质证书》确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 动. 第十条 行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执行.行 业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由行业设备管理分会制定,报中国设 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发挥社会团体为企业服务的作用. 第十二条 资质认证机构,可结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开 展相应的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二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的类别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类别分为:通用类(Ⅰ类) 、专业类 (Ⅱ类) 、咨询类(Ⅲ类) 、行业类(IV 类) . 第十四条 各类别设备维修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Ⅰ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在各种生产作业条件下使 用,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机械、动力设备的维修服务.
(二)Ⅱ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数控设备控制系统, ―
3 ― 工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及智能化系统,测试设备、仪器仪 表、空气调节、设备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以及设备或系统状态监测和 故障诊断技术的设备维修服务.
(三)Ⅲ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管理咨询、 评估,设备或系统的修理改造方案、故障诊断等软技术服务.
(四)IV 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行业性很强,属流程 式可连续生产、加工设备、装置、设施的维修服务;
如化工、冶金、石油、电力、电子、制冷空调等行业设备维修服务.
第三章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通用类(Ⅰ类) 、专业类(Ⅱ 类)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咨询类(Ⅲ类) ,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 第十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认证,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 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率 100%. 第十七条 特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