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03-10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计量标 准器具 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第26 号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 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 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 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 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合格后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审查计量标准器及 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技术资料的完整 性,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 条件及技术人员.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年1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 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 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经补充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2.【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年1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 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3.【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年1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 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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