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03-10

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 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4-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年1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 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 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2 行政许可 制造、 修理计 量器具 许可证 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第26 号修订)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 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 织现场检查,审查生产条件、检验条 件等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 公开;

不予许可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 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12 月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 条件和能力. 2-2.【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12 月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 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3.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12 月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