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03-10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 【法律】 《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12 月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 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3 行政许可 承担国 家法定 计量检 定机构 任务授 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第26 号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 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 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1987 年1月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 年2月6日予 以修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 计量检定机构, 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 定和 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 性计量检定机构, 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 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审查计量标准器及 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技术资料的完整 性,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 条件及技术人员.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下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 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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