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3-12 |
2015 年11 月1-2-2 重要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独立财务顾问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4 年12 月29 日出具了《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5281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通知 )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反馈意 见通知中要求的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及发表意见,并出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回复说明之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 简称 本核查意见 ) . 本核查意见是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补充, 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与本 核查意见的内容存有差异之处的,以本核查意见为准. 本核查意见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要求发表核查意 见,已公告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作的声明,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 需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无特别说明, 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各项简称 和释义相同. 1-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 委托, 担任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贵会第
15281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提及的需独立财务顾问核实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申请材料显示,2011 年3月11 日,仁建安通与安通物流及其股东签署 了《合作框架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独家管理及咨询服务协议》、《独 家技术支援及技术服务协定》、《股权质押协议》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等一系列控制协议.申请材料同时显示,控制协议存续期内,除《股权质押协 议》外,仁建安通、安通物流、郭东泽、郭东圣、纪世贤未实际履行其他控制 协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 VIE 控制协议除《股权质押协议》外,其他 均未实际履行的原因及依据.2)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潜在的法 律风险.3)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