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3-14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 政处罚;
以及《广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条第
(三)项规定: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不予立案, 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提交分局
12315 中心主任加具意见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理结线索: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于涉嫌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 可以直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在立案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情 况不予行政处罚.事实上,所有的行政机关亦不会只要接到投诉 举报就必须立案调查,各行政机关均对达到立案标准或条件的才 予立案调查.方某君申请中所称的答复人只有立案调查后才能作 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观点于法无据.
2、 答复人对某公司进行 了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了职责.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 答复人移送给其的线索在
2017 年1月份再次转交给答复人, 答复 ―
4 ― 人于
2017 年2月17 日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 吉 普盾某专卖店 的网页,未发现方某君举报投诉信中所指的
30 年专注高品质男裤,一线做工;
…… 的广告内容,并且答复人 的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上述广 告内容为某公司自行设计并发布,但无法提供有效的数据来源, 某公司已于
2016 年7月份删除上述广告.因此,答复人于
2017 年3月22 日作出《关于对方某君举报事项的答复》 (穗增市监举 复〔2017〕30 号).该答复是针对在
2017 年2月17 日的现场检 查的处理情况,是针对方某君之前举报投诉的事项作出的进一步 回复.因此,事实上对于方某君的举报投诉事项,答复人已经通 过2016 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方某君投诉事项的答复》 (穗 增市监投复〔2016〕2 号)作出了处理,并不存在方某君所称的 程序违法事实.
3、答复人认定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于法有据.根据方某君提交的《行政复议申 请书》以及举报图片材料指出,某公司利用淘宝聚划算活动虚假 宣传推销裤子,仅聚划算期间的销量就有
13342 条,销售价
78 元/条, 经营额超过
104 万元, 方某君认为答复人认定其情节轻微, 系事实认识错误,于法无据.答复人认为,某公司发布的广告内 容与销量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鉴于某公司在淘宝聚划算 活动期间销售价与平时销售价的差异,可以认为其在活动期间降 低销售价才是导致销量大增的主要原因.同时尽管某公司的广告 内容无法提供有效的数据来源,其广告宣传具有一定误导性,但―5―是并无证据证明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不能证明方某君购买该 牛仔裤的行为导致她或其他消费者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收到实际 损害,答复人据此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无不当.答复人查阅了 方某君提供的存在虚假广告的网络页面,其淘宝聚划算活动页面 已经无法进行销售活动, 其广告已无法对消费者产生影响. 另外, 根据答复人在处理淘宝、京东商城等网络消费方面投诉的经验, 方某君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指的聚划算活动网址, 类似于交易快照, 基于淘宝交易平台的设计规则是无法由商家本身自己删除的.
2017 年2月17 日上午,答复人的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通过检查 吉普盾某专卖店 的网页,未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