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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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广告内容,某公司称已于
2016 年7月份删除上述广告,答复人认定其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 无不妥.综上,答复人收到方某君的举报投诉信后,在法定期限 内及时进行了处理 (转交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及答复, 并在线索再次被转办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根据现场 核查 吉普盾某专卖店 的网页情况,并结合对某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询问调查情况,以及暂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况,决 定对其不予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方某君.因此, 答复人就方某君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在法定时效内告知其 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答复人决定对某公司不予立案处罚是 符合法律规定,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16 年5月28 日,申请人在广州某服饰有限公 ―
6 ― 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 吉普盾某专卖店 购买 了1条牛仔裤,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不是全棉的,认为 该商品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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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多道工序,23000 针工 艺控制 等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并于
2016 年6月26 日向被申请 人递交举报投诉信,要求对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查处,并给予举 报奖励,同时要求其给予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500 元.2016 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市监投复〔2016〕2 号《关于对方某 君投诉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其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的事项,并将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问题移送杭州市余杭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市监案转〔2016〕
2 号《关于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违法宣传的转办函》,将上述案 件移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17 年1月14 日, 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杭余)市管 网监黎字 〔2016〕
37594 号 《网络交易违法血房地图情况移交函》 , 其以 该广告由商家自行发布,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与商家就其 店铺内的商品信息发布信息签订过广告发布协议,也未收取过广 告发布费用,该广告主经营地址在你单位辖区内,我局执法人员 联系该公司调取广告发布及费用情况等证据存在实际困难 为由 将该案件移交被申请人处理.2017 年2月17 日,被申请人执法 ―
7 ― 人员到某公司的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由 植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春签名确认.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查 阅某公司的办公电脑及 吉普盾某专卖店 的相关广告,未发现 申请人所指的违法广告及其他违法广告.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 员向赵某春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赵某春签名确认.该 笔录主要记载:1.申请人购买的案涉件仔裤为某公司销售的;
2. 申请人购买该牛仔裤时的某公司在网页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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