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3-14 |
100 多道工序,23000 针工艺控制 等内容情况属实;
3. 上述广告内容由某公司自行设计并于
2016 年4月发布, 数据来源 没有依据,但已在
2016 年7月删掉了;
4.某公司自
2016 年7月起没有继续使用上述广告用语.2017 年3月22 日,被申请人作 出穗增市监举复〔2017〕30 号《关于对方某君举报事项的答复》, 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 并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后, 不服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申请人提供的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 吉普盾某 专卖店 聚划算活动网页上 宝贝详情 旁边有一栏 质检报告 , 该 质检报告 中显示该牛仔裤纤维成分含量为: 棉:68.4%、 聚酯纤维:30.8%、氨纶 0.8% . 本府认为: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称 收到货后,我发现该 ―
8 ― 产品不是全棉的.我怀疑商家的上述宣传都是虚假的…… ,申 请人以此为由认为某公司虚假宣传,本府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在该产品的网络销售页面上的广告用语为 柔滑是普 通纯棉的
5 倍 ,并未表明该产品的纤维成分为全棉;
二、某公 司在该产品网络销售页面显著位置附上 质检报告 ,该 质检 报告 明确表明该产品的纤维成分含量为 棉: 68.4%、 聚酯纤维: 30.8%、氨纶 0.8% ,消费者在购买时可清楚知悉该产品的纤维 成分含量,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该产品为全棉而误导消费 者购买的行为;
三、某公司使用的广告用语引用的数据没有表明 出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 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 表明出处 的行为,但不能据此认定为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某公司发布的 广告用语存在部分数据没有表明出处且无法提供有效的数据来源 等问题,但鉴于其已自行删除有关广告用语,现无证据证明该广 告用语对申请人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导致其产生实际损失, 亦无证据证明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造成了危害后 果等情况.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妥,本府 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理由缺乏支持 的理据,本府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方某君 ―
9 ― 举报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