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30
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对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 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根据贵部 《关于对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审核意见函》 (上证公函 【2015】

1980 号) (以 下简称 审核意见函 )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问 、 本独立财务顾问 )对审核意见进行了认真 分析逐一落实.

现就事后审核意见相关问题回复如下,敬请贵部予以审核: (本回复中,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重组预案中所指含 义相同. )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回复中部 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的.

2

一、关于交易安排 问题 2:预案显示,本次交易标的成立于

2014 年11 月,合伙人存在多次 变更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全部为股权基金或者投资机构,其中部分有限合伙人 为信托公司,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穿透披露主要合伙人 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直至自然人、国资等机构.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 十

八、关于本次重组的部分交易对方(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LP) 设立信托或资管计划的说明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国金阳光、中金君 合、东营汇广、宁波钜源、东B惠尊、中金通合、东营广泽、宁波吉彤、烟台 慧海、烟成东创、东B金皓、上海经鲍为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预案公告日, 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均已正式设立,其有限合伙人(LP)及普通合伙人(GP)均 已确定.在本次重组的预案中,公司已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相关 规定,对作为交易对方的该部分有限合伙企业的 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 括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 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 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做了相应披露. 在上述作为交易对方的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交易对方的有限合伙人(LP) 通过设立信托或资管计划的方式认购该交易对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该部分信托或资管计划正在设立中,公司承诺,在本次 重组的报告书中将进一步披露该部分信托或资管计划的委托关系和权益结构.

3 国金阳光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相关数据来源:中航信托

2014 年报(2015/4) 、中航资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2015/12) 中金君合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相关数据来源:渤海信托

2014 年报(2015/4) 、海航投资

2014 年报(2015/4)

4 东营汇广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相关数据来源:中诚信托

2014 年报(2015/4)、中国人保

2014 年报(2015/3) 国华人寿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宁波钜源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5 注:相关数据来源:渤海信托

2014 年报(2015/4) 、海航投资

2014 年报(2015/4) 中金通合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相关数据来源:西水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更正公告(2015/12)

6 东营广泽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相关数据来源:中诚信托

2014 年报(2015/4)、中国人保

2014 年报(2015/3) 宁波吉彤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相关数据来源:大业信托

2014 年报(2015/5) 上海经鲍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7 注:相关数据来源:渤海信托

2014 年报(2015/4) 、海航投资

2014 年报(2015/4)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新时代证券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 十五条第三项的要求,穿透披露主要合伙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直至自然人、国 资等机构, 并在重组预案相关章节进行了披露.公司已经承诺在本次重组的报告 书中将进一步披露信托或资管计划的委托关系和权益结构.

8 问题 3: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志昌盛、金志昌顺分别持有上市公 司5.31%、 4.65%的股份, 刘志臣将通过金志昌盛和金志昌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9.97%的股份.而中金君合、中金通合将合计持有公司 7.96%的股份.此外,根 据国金阳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国金阳光将授权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代其行 使其持有 6.37%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提名权等相关股东权利.请公司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上述表决权、 提名权的委托授权期限,国金阳光将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金志昌盛或金志昌 顺的原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重组后,上市公司股权比较 分散,公司仍将刘志臣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理由及其对公司董事会的安 排;

(3)委托授权期限终止后,刘志臣、中金君合和中金通合以及国金阳光三 者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 措施及其具体内容;

(4)请权益主体分别披露增持或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请就公司股权分散,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1)上述表决权、提名权的委托授权期限,国金阳光将所持 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原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

(2)重组后,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公司仍将刘志臣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 依据、理由及其对公司董事会的安排;

(3)委托授权期限终止后,刘志臣、中金 君合和中金通合以及国金阳光三者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 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 在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其具体内容;

(4) 请权益主体分别披露增持 或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内容

(一)影响概述 …

(二)表决权、提名权的委托授权期限、委托原因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国金阳光已于

2015 年12 月2日出具《授权委托书》 ,根据《授权委托书》 授权内容, 授权委托期限为自国金阳光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 根据国金阳光与新潮实业于

2015 年12 月2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发行股

9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国金阳光将不向新潮实业 提名董事、 监事. 国金阳光参与本次新潮实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目的并不在于谋 求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权, 其仅作为财务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以获得二级市 场增值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金志昌顺与其他股东持 股比例相差较小,股权较为分散,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效率及避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国金阳光自愿作出上述承诺 将拟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除以上《授权委托书》外,国 金阳光与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国金阳光股东权利的授 权委托有利于增强刘志臣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及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刘志臣仍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理由、其对公司董事会的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 刘志臣将通过金志昌顺和金志昌盛将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9.96%的股份(假设金志昌盛出资 105,000.00 万元认购新潮实业发 行股份购买浙江谋 100%股权的配套融资份额) ,中金君合与中金通合将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7.96%的股份,国金阳光将持有上市公司 6.37%的股份.上市公 司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 但基于以下原因, 刘志臣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新潮实业董事会共

7 名董事,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胡 广军担任职工董事,除胡广军外,其他

3 位非独立董事黄万珍、杨晓云、韩汉均 为金志昌顺提名,其中杨晓云为金志昌顺总经理,黄万珍为金志昌顺副总经理. 刘志臣能够通过金志昌顺提名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 响.除刘志臣外,其他股东无法对董事会产生重要影响;

2、国金阳光已于

2015 年12 月2日出具《授权委托书》 ,将持有的新潮实 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 授予金志昌盛、 金志昌顺行使, 使刘志臣对新潮实业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将达 到16.34%,能进一步增强其对董事会的影响力.刘志臣能够对董事会产生实质 性影响,除刘志臣外,其他股东无法对董事会产生重要影响;

3、国金阳光已于

2015 年12 月14 日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 诺》 ,国金阳光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作出如下承诺:?(1)本企业已于

2015 10 年12 月2日出具承诺将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 授权委托 期限为自本企业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之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日)起的

36 个月内.现本企业补充承诺,授权行使期限终止后,继续 将所持全部股份涉及的上述股权权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 委托授权效 力及于本企业持有新潮实业股份期间;

(2)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 股份, 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与其 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影响刘志臣及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 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位, 不以其他方式谋求新潮实业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地位;

(3)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4、中金君合及中金通合已于

2015 年12 月14 日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1)本企业 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 期间, 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 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 增持新潮实业股份, 不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影响刘志臣 及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位, 不以其他方式谋求新潮 实业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地位;

(2)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极履 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四)委托授权期限终止后保持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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