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03-24 |
2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如我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 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的,可不提 供现场照片.
(三) 拖车服务
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我公司将提供拖车、吊车等服务, 并 且市内拖车、吊车将在
1 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将在
3 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 如果我公司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吊车服务,允许被保险人自己联系拖车、 吊 车服务,并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吊车发票.
3、 我公司对被保险人必要的合理的一次以上的拖车、吊车费用予以接受.
4、 拖车、 吊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 保险金额的数额.
(四) 定责定损 我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5000 元以内的,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 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5000 元-50000 元, 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的,3 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我公司
3 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可指定具有国内 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我公司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可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 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 我公司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 出《拒赔通知书》 .
(五) 车辆修理
1、 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 应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我公司予以认可.
2、 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 定损和修理厂或专修 厂共同完成.
3、 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 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 刹车系统、 转向系统),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4、 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 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 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 车 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六) 索赔材料递交
1、 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我公司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 立 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1 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2、 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3、 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 发生保险事故, 造成车内人员或第 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我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