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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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2017年1月12日 普遍分发 中文 原语文: 英文 大韩民国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团 关于一些成员国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 和相关技术转让准则的信函 1. 秘书处已收到大韩民国常驻代表团
2016 年10 月24 日的普通照会.在该普通照会 中,大韩民国常驻代表团要求原子能机构向全体成员国分发核供应国集团主席 Young- wan Song 大使
2016 年10 月21 日代表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 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 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 斯坦、大韩民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 合众国的政府致总干事的信函 b ,其中提供了这些国家的政府《核转让准则》的进一步 情况. 2. 根据上述普通照会中表达的愿望,谨此复载该普通照会的正文及其信函和附件, 以通告全体成员国. a 经修订的 INFCIRC/254/Part
1 号文件载有核材料、核设备和核技术出口准则. b 欧洲委员会和桑戈委员会主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INFCIRC/254/Rev.10/Part
2 附件 维也纳 大韩民国常驻代表团 编号:KPM-2016-302 大韩民国常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代表团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致意,并 荣幸地提交核供应国集团主席、大韩民国常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代表 Young-wan Song 大使2016 年10 月21 日关于 INFCIRC/254/Part
2 号文件(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二部 分)包括附件经商定的修订本的信函,以转交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先生. 大韩民国常驻代表团进一步荣幸地请求向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分发经修订的 INFCIRC/254/Part
2 号文件(包括附件)和修改对照表以及 Young-wan Song 大使的信 函. 大韩民国常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代表团借此机会再次向原子能机构致以最崇高的敬 意. [印章]
2016 年10 月24 日・维也纳 核供应国集团主席 大韩民国 首尔 外交部
2016 年10 月21 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 总干事 天野之弥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 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大韩民国、拉脱维 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 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和美国的政府
1 ,荣幸地提及这些国家的政府以前关于它们 决定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现作为《情况通报》INFCIRC/254/Rev.9/Part
2 号文件(包括附件)公布的《核转让准则》行事的所有相关信函. 这些国家的政府已决定修订《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二部分第
4 段和第
8 段.新 文本内容如下: 正文开始: 出口许可证审批程序的制订 4. 供应方应落实旨在确保有效实施本准则的法律措施,包括出口许可证审批条例、 强制性措施和违约处罚.在考虑是否批准转让时,供应方应谨慎从事,以便执行 基 本原则 ,并应考虑下述有关因素: (a) 接受国是否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禁止核武器 条约》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 (拉罗汤加条约) 、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曼谷条约)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佩林达巴条 约) 、 《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或类似的具有国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