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4-04-01

一、第一条中的 《 旅馆业治安管理 办法》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 .

二、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省行政 ―

4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增刊

2 0

1 1年1 0月3 1日 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 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 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 休闲娱乐、度假等经营场所 ( 以下统称旅 馆) ,均适用本细则.

三、第五 条第

(二) 项中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 修改为 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四、第八条修改为: 旅馆治安管理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住宿登记.

1 . 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 . 登记人员负责查验住宿人员的身 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和 入住、退房 时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二)财物保管.

1 . 健全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的登记、 领取、交接等手续;

2 . 财物保管人员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 . 对住宿人员遗留物品造册登记, 设法归还失主;

4 . 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及时报告公 安机关. ( 三)门卫、客房值班.

1 . 门卫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 入人员证件;

2 . 客房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 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 . 发现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 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或者在旅馆发生案 件、事故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 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 地公安机关.

五、第九条中的 旅客 修改为 住 宿人员 . 第

(一)项修改为: 凭证件登记住 宿;

1 . 中国籍住宿人员凭居民身份证、 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 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 行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 证、士兵证、学员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登记住宿;

2 . 外国人凭护照、外国人永久 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 照遗失证明登记住宿;

3 . 未携带以上证件的,到当地 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后登记住宿.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经 营活动的,由县 ( 市、区)以上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取缔,对责任人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 0日以上1

5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情节较轻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人员不按 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5 ―

2 0

1 1年1 0月3 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增刊 或者明知住宿人员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 予制止的,由县 ( 市、区)以上公安机关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工作 人员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 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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