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4-01 |
( 三)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 定,致使旅馆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
( 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由县 ( 市、区)以上公安机关 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 节严重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 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 利用旅馆吸毒、 贩毒、 赌博, 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 罪活动 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 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 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 人的责任;
( 六)旅馆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旅馆负责人 对发生在本旅馆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 的,依照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 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理;
( 七)住宿人员申报的失窃案件,由 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中属旅馆安全防范 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 经济损失,属住宿人员不遵守旅馆安全规 定而造成的,由住宿人员承担责任.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工 作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文明执法,不得故意刁难旅馆工作人员或 者住宿人员.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删去第十五条.
十、第十 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将 发布 修改为 公布 . 十
一、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中 食盐 之后增加 化肥 .
二、第六条修改为: 对列入省级储 备计划的重要商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供销社等商 品主管部门 ( 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规定 的职责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第七条修改为: 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调运省级储备 的重要商品,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
6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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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年1 0月3 1日 省财政部门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动用省 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 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动用 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 具体办理.
五、第九条中的 代管部门 修改为 主管部门 .
六、第十条修改为: 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的特点,组织承 担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 ( 以下简 称承储企业)对储备商品适时进行轮换, 保证商品质量.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 在保证省级 储备的重要 商品核定的数量不变的前提下,主管 部门可以指导承储企业推陈出新,将储备商品用于周转经营.但将储备 的粮食和食油用于周转经营时,必须报省 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八、第十二条中的 代管部门对代管 商品 修改为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的重 要商品 .
九、第十三条中的 代管省级储备 修改为 省级储备 , 代管部门 修改为 承储企业 .
十、第十四条中的 代管部门 修改 为 承储企业 .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