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4-04-06 |
1、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年末资本充足率 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2、已计提准备金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其他本行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及审议程序 本行根据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本行于
2014 年7月3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的《关于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 〉 的议案》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且在本行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股利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进行中期分红. 本行 A 股上市后未来三年内,本行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条件下,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在满足本行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平 均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 综合考虑本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竞争优势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或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先达到金额为准)的投资.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 本行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于
2010 年5月28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 并做出了决议. 根据该决议, 本行本次发行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全体股 东共同享有. 关于本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请参见招 股意向书 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行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本行发行前累计持股超过 51%的股东为本行前十大股东.除桑坦德银行外, 联和投资公司、上港集团、建银投资公司、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CL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上海汇 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上述股份. 桑坦德银行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年内, 不自愿转让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或 自愿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也不向本行回售所持股份.若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