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04-07 |
2993 号 顾永明、 吴天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永明、 吴天明, 第 三人顾永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上诉状副本、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 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 二审诉 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 (答辩) 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 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482 民初
1351 号 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 黄益文: 本院受理原 告平湖市广陈镇高新针织罗纹厂与你们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无法直接送达,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参加诉 讼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 限和举证期限均为
15 日.本院定于
2019 年9月9日上午
10 时00 分 (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新埭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则依法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481 民初
3171 号 王文友: 原告裴建强与被告王文友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 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 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0000 元及自起 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期满后
15 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 并定于
2019 年9月17 日15 点00 分在海宁市人 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 民初
529 号 李安: 本院受理吴松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浙0523 民初
52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李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 松青货款
393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7190 元, 公告 费650 元, 共计诉讼费
7840 元, 由被告李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523 民初
1550 号 陈永财: 本院受理原告邹登平与被告陈永财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 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陈永财支付邹 登平门窗阳光房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