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4-04-10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材料完全一致;

原始书面材料的效 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对于那些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要约收购的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材料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同意收购人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机关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2-4 第二部分 释义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收购人、航天八院 指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上市公司、航天机电 指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航工业 指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投资 指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航天装备 指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新上广 指 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上航工业、航天投资、航天装备、新上广 航天科技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指 上航工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航天八院转让其持 有的航天机电 379,350,534 股股份,占航天机电 总股本的 26.45% 《股份转让协议》 指2018 年12 月27 日,航天八院与上航工业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 约定上航工业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向航天八院转让其持有的航天机电379,350,534 股股份,占航天机电总股本的26.45%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2-5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2-6 第三部分 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情况

(一)收购人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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