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4-04-10
3-3-1-7-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六) 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6 号 二零一五年一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C座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F4-5,C40-3,Building 40,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TEL: (8610)50867666 传真/FAX: (8610)50867996 网址/WEBSITE:http://www.

kangdalawyers.com 补充法律意见

(六) 3-3-1-7-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六) 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6 号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首发 或 本次发行上市 )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于

2012 年5月2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 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 )及康达股发字[2012]第02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于2012 年12 月2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 字[2012]第023-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

(一) 》 ) ,于2013 年3月29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2 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于2014 年6月23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三) 》 ,于2014 年9月18 日出具 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 》 ,于2014 年12 月26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5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

(五) 》 . 补充法律意见

(六) 3-3-1-7-3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首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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