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4-10 |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 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 出判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 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 《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
(六) 3-3-1-7-4 法律意见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
(三) 》 、 《补充法律意 见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
(五) 》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 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补充法 律意见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
(五) 》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
1、根据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热敏磁 票的唯一供货商,请补充披露铁路总公司对该产品的认证过程、认证的有效期、 订单获取方式,铁路总公司对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是否有要求,发行人与铁路 总公司的历史合作渊源,签订协议的期限,以往销售价格未有变化的原因,未 来价格、供应商体系的变化趋势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 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一)铁路总公司对热敏磁票的认证情况
2007 年1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前身铁道部就铁路客运自动售检票系统进行 招标,选定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程科技 )作为系统总集成商, 主持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工作.发行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