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4-10 |
(一) 重大关联交易;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三)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 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本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现建议修订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 重大关联交易;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三) 提名、任免董事;
(四)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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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 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八)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原文为: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於五名,不超过十九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 得少於三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现建议修订为第一百五十条: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於五名,不超过十九名.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文为:董事会根枰枇⒄铰晕被帷⑸蠹莆被帷⒎缦展芾砦被帷⑷耸滦匠晡 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 …… 现建议修订为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根枰枇⒄铰晕被帷⑸蠹莆被帷⒎缦展 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文为: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组 成. 现建议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八条: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 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组成. 第一百九十四条 原文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行监事的选举、任期、罢免、辞职,比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
5 现建议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三条: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行监事的选举、任期、罢免、辞职,比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至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原文为: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红股) 的派发事项.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 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 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现建议修订为第二百四十二条: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红股) 的派发事项. 本行在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及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独立董事、监 事会及公众投资者对本行利润分配的监督.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主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於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特殊情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