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4-10 |
(一) 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低於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 监管措施限制银行分红;
(三) 法律、法规、规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 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 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本行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於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 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监管政策重大变化,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本行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徵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
6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取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及时答覆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百五十五条 原文为:本行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 除非另有规定,本行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应当 在 《中国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报》 上同时刊登,并且於同一日在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纸和 一份英文报纸上同时刊登. 现建议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四条:本行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 除非另有规定,本行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应当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纸上刊登,并且同步以香港联交所 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二百七十三条 原文为: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四) 交纳所欠税款;
(五) 清偿其他债务;
(六)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 至
(六)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 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现建议修订为第二百七十二条: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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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四) 交纳所欠税款;
(五) 清偿其他债务. 本行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 至
(五)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 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可分别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和本行网站 (www.bankcomm.com). 承董事会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杜江龙 公司秘书 中国上海 2013年9月11日於本公告发布之日,本行董事为牛锡明先生、钱文挥先生、于亚利女士、胡华庭先生*、杜悦妹女士*、 王太银先生*、 王冬胜先生*、 冯婉眉女士*、 马强先生*、 雷俊先生*、 张玉霞女士*、 王为强先生# 、 彼得 ? 诺兰先生# 、陈志武先生# 、蔡耀君先生# 、刘廷焕先生# 及于永顺先生# .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