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4-04-14 |
14 第一百 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6 附件二: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内容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内容
1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万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为规范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第四条原内 容后增加一 款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3 第七条第二 款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4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5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