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4-16 |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应当全面分 开.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非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 得使用本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非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 不得以下列方式将本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 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章程规定给本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所造成损失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经相应程序 罢免其职务;
并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 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 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 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