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4-16 |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日,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10 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 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资金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 ;
决定公司 发展目标及战略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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