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4-18
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二一四年十二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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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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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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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九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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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5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36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6 第十四章 关联交易.38 第十五章 附则.40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 绝缘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有限公司)以2014 年6月30 日为基准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25,137,990.50 元(以该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 2,617.58 万元)按1:0.8169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净资产中超出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柒万伍仟元;

公司设立方式为 发起设立.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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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 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 展.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棒形、盘形悬式电力复合绝缘子, 玻璃及瓷复合绝缘子,高低压电器器材,硅橡胶增爬裙,电力金具,驱鸟器,防 鸟刺制造、销售;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力电器设备、碳纤维输变电设备 及配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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