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4-18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20,535,000 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等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贾士民 1300.5 1300.5 63.33 净资产 杨亚妹

400 400 19.48 净资产 万均

300 300 14.61 净资产

4 赵辅

50 50 2.43 净资产 王秀娜 0.5 0.5 0.025 净资产 李丽楠 0.5 0.5 0.025 净资产 张筱丹 0.5 0.5 0.025 净资产 纪永鹏 0.5 0.5 0.025 净资产 张影 0.5 0.5 0.025 净资产 刘馥 0.5 0.5 0.025 净资产 合计 2053.5 2053.5 100% 净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4,475,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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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导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十一条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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