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4-04-20 |
第二条:适用围 本公司从事资金贷与他人之行为均依本作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与对象
(一)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行号.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公司或行号.所称短期,系指一年但公司之营 业周期长於一年者,以营业周期为准. 第四条:资金贷与他人之评估标准 本公司与他公司或行号间因业务往来关系从事资金贷与者,应依第五条第 二项之规定;
因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从事资金贷与者,以下列情形为限:
(一)本公司持有股份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业务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 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号因购料或营运周转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三)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从事资金 贷与,其限额不受第五条第一项之限制,资金贷与期间以不超过一年 为限. 第五条: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一)本公司总贷与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为限,惟因公司 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而将资金贷与他人之总额,以不 超过本公司净值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二)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公司或行号,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双方间业 务往来金额之百分之六十为限.所称业务往来金额系指双方间进货或 销货金额孰高者.
(三)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公司或行号,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 值百分之十为限.所称融资金额,系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资金之累计余 额. 本程序所称之净值,系指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资产负债 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2 第六条:资金贷与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审核流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请借款,财务人员应初步接洽,先行t解其资金用 途及最近营业及财务状况,依第六条规定进行详细审查,作成徵信及 审查报告后,呈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办理, 不得授权其他人决定.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母公司或子公司间,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间之资金贷 与,应依前项规定提董事会决议,并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於 董事会决议之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 前项所称一定额度,除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者外,本公司或 本公司之子公司对单一企业之资金贷与之授权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或 本公司之子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之资金贷与他人,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 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二、贷与通知 资金贷与案件签奉核定后,财务人员应尽速函告或电告借款人,详述 本公司资金贷与条件,包括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品及保证人等, 请借款人於期限内签约,办妥担保品质(抵)押权设定及保证人对保手 续后,以凭拨款.
三、签约对保 贷放案件应由财务人员拟定合约条款,经权责主管审核,并送请法务 人员或法律顾问核阅后,再办理签约手续. 合约内容应与核定之借款条件相符,借款人与连带保证人於合约上签 章后,应由财务人员办妥对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