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4-04-28 |
(一)中文名称 中国水效标识 ;
(二)英文名称 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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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效信息码.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 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
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 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 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 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 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 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水效标识及 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形式核验.
5 第十六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两 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 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 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 授权机构不得对水效标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 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公 告.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 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 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 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 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 识.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
6 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 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 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 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 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授权机构应当定 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 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水效标识对其产品进行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 方质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授权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