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4-04-28 |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7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 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 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 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 定的;
(四) 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