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4-04-28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联盟标委会在征求相关专家、教育管理部门、培 训机构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 组织标委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 证. 第十二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标委会统一发文正式下达团 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网上公布.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 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 成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 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范,同时 编写《编制说明》 (见附件 1-2) .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由标委会统一 面向相关行业专家、培训师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一般为 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 准草案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 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 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 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 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 起草工作组正式提交 《团 体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见附件 1-3) 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第五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 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草案投票单》 (见 附件 1-4) ,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 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进行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 体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 等文件提交至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结束 时,应当整理《审查会议纪要》 (兼附件 1-5) . 第二十二条 进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 天将《函审通知》 《团体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 总处理表》 《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函审时,应 当写出《函审结论表》 (见附件 1-6)并附《草案投票单》 .函审 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 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 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 大技术难关,不能指定成正式标准,经标委会确认后,该项目将 被终止.
第六节 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 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有秘书处组织团标 委审查批准.
第七节 发布 第二十七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北京新 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签发(见附件 1-7) .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北京新 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存档期限不 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