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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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 、
(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 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 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 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 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 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 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 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 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
5 ―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按照不高于 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 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 外. 第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 ―
6 ― 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 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 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 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