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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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 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 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 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 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 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 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 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 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 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 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 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 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 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 ―
10 ― 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 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 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 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 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 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 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 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 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 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25%时,需要从 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 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 ―
11 ― 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 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 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 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 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 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 性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