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5-01 |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生效条件
(一) 定价原则.借款利率为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含10%) .
(二) 生效条件.该关联交易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签订正式
3 协议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向投资集团或其控股企业借款,是为了在有资金需 求而不能获取商业银行更加优惠贷款的情况下, 保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流动资 金的需要.
(二)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鉴于火电企业目前盈利能力不佳,向 商业银行贷款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而向投资集团或其控股企业借 款,不需要本公司做出任何抵押担保;
2、能够在有资金需求而不能获取商业银 行更加优惠贷款的情况下满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3、目前火 电企业盈利能力不佳,加之国家宏观调控、银行贷款规模偏紧,发电企业普遍存 在融资困难、贷款利率上浮的情况,因此,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 10%(含10%) ,符合市场现状,该关联交易是建立在公允的基础上, 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2012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2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投资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其 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支付贷款利息和本公 司向投资集团酒店管理公司租赁办公楼,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年初余额 借入金额 归还金额 余额 委托 贷款 鸭电公司 26,600.00 60,000.00 57,100.00 29,500.00 天益公司 83,500.00 31,500.00 35,000.00 80,000.00 合计 110,100.00 91,500.00 92,100.00 109,500.00 利息 鸭电公司 997.84 天益公司 2,717.36 合计 3,715.20 租赁 豫能公司 129.65 合计 129.65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董家臣、翟新生、董鹏就控股子公司向投资集团或其关联 企业借款(委托贷款方式)额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委托
4 贷款方式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借款,能 够满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 向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借款 (委托贷款方式)的交易建立在公允的基础上,委托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基准 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 10%, 不违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借款 (委托贷款 方式)的余额分别不超过
10 亿元和
5 亿元,利率为不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 10%,该额度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八、备查文件
(一)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董事会第
5 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 告;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